温市安委办关于加强温州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维码
WZ001-0201-2014-0123?xml:namespace>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政办〔 2014 〕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委办 关于加强温州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 评审工作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安委办《关于加强温州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xml:namespace> 关于加强温州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 评审工作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安委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工作,全面落实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减少职工伤亡率,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安委办〔201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把关,确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一)明确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的职责。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市安监部门要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统筹推进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各县(市、区)、温州经开区评审组织单位为县级安监部门或由县级安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确定的单位,具体负责推进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县级评审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接受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 2.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单位对企业开展评审活动; 3.对评审单位出具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4.向市级安监部门提交审核报告; 5.向经市安监部门公告的达标企业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6.对标准化达标企业不定期组织现场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报市安监部门公告,撤销其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 7.对评审单位评审质量进行抽查,并将情况上报市安监部门。 (二)严格标准化评审单位条件。标准化评审单位由市安监部门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安委办〔2012〕20号)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中,根据全市标准化创建工作量统筹确定。 (三)严格标准化评审人员条件。评审人员是指评审单位参加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评审员及聘请的评审专家。 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参与危化、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行业之外的标准化评审)、安全评价师资格或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评审员需通过省安监局组织的标准化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按时接受复训。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现场工作经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并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省、市安监部门公布的专家库内的专家。 二、规范程序,明确标准化评审职责 (四)标准化评审原则。企业标准化达标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五)企业自评与申请。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标准化体系,由企业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并对照有关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形成自评报告。经企业自评,达到标准化相关等级的,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提出达标评审申请。申请材料使用纸质和网络同时申报。 (六)评审单位评审。评审单位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和评审组织单位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并签订评审服务协议,明确评审范围、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评审单位接受评审任务及相关材料后,原则上在 1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审服务协议完成现场评审。达标评审应当由 3名以上相关专业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由评审单位指定 1名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评审人员的确定应与被评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工艺特点相适宜。 评审工作应通过现场调查、标准化文件档案查阅、企业员工调查询问等方法,全面了解企业标准化工作情况,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同时应按照《温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温安委〔2013〕15号)的规定,对照《温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分标准》,对企业诚信等级进行评估,实现一次评审,两项结果。 现场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资料,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交由企业整改。企业应签订整改承诺书,承诺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事故隐患如果涉及作业场所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入口、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等方面的问题,应由申请单位先行整改,评审单位到现场复核后,再出具现场评审结论。 评审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和企业整改承诺书应随评审报告一并上报县级评审组织单位,县级安监部门应根据评审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基层站(所)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七)公告与发证。县级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对报告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要求的,向市级安监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市安监部门对符合达标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并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标准化证书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申请。 (八)建立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免审机制。标准化达标企业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满后,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级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并报市安监部门同意,可直接换发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企业产品、生产能力、构建物和周边状况未发生不安全变化,安监部门、评审组织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无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5.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并按要求报送自评报告。 三、落实责任,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九)加强达标企业监督检查。取得标准化证书后,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报送县级评审组织单位;县级评审组织单位根据工作计划安排,每年抽查一定数量的已达标企业。 (十)加强达标企业动态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要将标准化达标情况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结合起来。企业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 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恶劣社会影响事故的、安监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取消其标准化等级,经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评审。标准化达标等级被取消的,由原发证单位发出通知,收回证书、牌匾。 (十一)严把评审报告质量关。各级安监部门要把标准化评审单位作出的评审报告质量情况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情况验证评审报告的质量。凡发现评审报告存在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等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评审报告形成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要以严格的监督检查促进评审报告质量的提高,确保标准化评审工作取得实效。 (十二)加强评审机构规范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规范管理,建立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制度,促进评审机构规范运作。对于评审工作运行不规范、弄虚作假、造成虚假评审结果的标准化评审单位,要责令纠正并予以警告,1年内被警告2次的要取消相应资格。 (十三)提高评审人员素质。建立对现场评审人员工作评价制度。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并予以纠正和按规定进行处理。建立评审人员学习培训制度,通过定期的学习培训,提高评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或安监部门取消其评审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咨询服务; 3.利用评审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四)加强企业创建的规范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创建标准化的培训指导,引导和鼓励企业自行创建,坚决反对企业委托各类辅导咨询机构包办代替行为。企业若确因本身技术力量达不到要求而需要社会中介力量支持的,由企业自行与社会中介机构商议决定聘请专家,专家聘请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明确。 四、强化保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十五)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经费投入,为推进标准化创建提供物质保障,进一步激发企业开展达标创建的积极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收费,省部属企业和各地国资运营企业可与评审单位互相协商议定价格,评审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非公企业评审费用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实行政府购买服务,通过政府公开采购的方式确定评审中介机构,资金由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若企业第一次评审未获通过,此后评审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解决。 (十六)完善奖惩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作为事关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安全健康的“生命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研究,出台有效举措,精心组织实施。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银行信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工伤保险费率、知名商标评定、名牌产品认定、政府补助奖励、各类先进评选等挂钩,通过有效的激励制约机制,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对不按规定参加标准化创建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次,督促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文章分类: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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